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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08:43:46

【政策解读-1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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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1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推进电子商务普及和应用,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电商企业在我市“法人化”工作,促进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在新乡注册的法人企业,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基地;二是在新乡注册的法人企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特色电子商务基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基地类项目(含园区、楼宇、中心等,下同)的公共设施建设、电商企业孵化、电商人才培训、综合服务等。

  支持在新乡注册的法人企业电子商务品牌,以及新建或升级改造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支持新乡法人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名优特产品网上推介和销售等应用;支持新乡法人企业推广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信用、数据统计分析等服务。

  所有被扶持项目必须是在新乡注册的法人企业项目。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与本政策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1.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新乡市电子商务产业化水平。鼓励企业开展“三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年择优认定不超过5户。

  2.打造生产型跨境电商企业百强品牌。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市100强生产型跨境电商企业名单,颁发证书,并在国内外媒体上大力宣传推广。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注册和收购境外品牌给予支持。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并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的,每注册并应用1个,给予2000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万元;对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开展经营,并获得省相关资助的,按1:0.5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入驻我市。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建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对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等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按照《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一招四引”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2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一招四引”优惠政策的意见》(新政文〔2016〕18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4.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年度纳税额与上一纳税年度纳税额相比增幅达到30%。5.鼓励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发展。对年纳税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按企业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年度纳税额与上一纳税年度纳税额相比增幅达到20%。

  6.鼓励电商平台发展。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在我市连续两年的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100万元。

  7.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便民服务站(点)。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开设电子商务便民服务站(点)。对于营业面积达到10㎡及以上,为农村或社区居民提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服务,以及代缴费、物流、家政和金融等便民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若提供的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服务的营业额,在每年8万元以上,经验收认定,按每个达标的便民服务站(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站点所属企业资金奖励(不可重复计算),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企业建设自助投递终端。对电商及快递物流企业在全市各个社区、商场、学校设立自助投递终端50个以上(含50个)、每个自助投递终端不少于20个智能投递柜的,经评审认定后,按自助投递终端个数给市区内每个1万元、县内每个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最多补助3年(以后年度按新增个数补助)。

  9.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采取企业主导、市场化运营、政府支持的方式,对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该基地经营单位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开发建设电商基地。鼓励企业按照“相对集中、有效利用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开发建设电子商务基地,并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服务。鼓励利用现有的标准化厂房、写字楼引导电子商务集聚,鼓励在新区域规划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电商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的电商基地,经评审后,按每1万平方米10万元,给予该基地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基地上限100万元。

  11.支持申请发明专利。支持企业通过申请境内外发明专利,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

  1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取得质量认证。对经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新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其产品新取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的市场准入认证的,每项认证支持2000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3万元。

  13.对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给予支持。对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首次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验企业”称号的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14.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市企业自建境外分公司且运营时间满两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简称“两仓”),并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对设立“两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的企业,在海关验收合格后,按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三项费用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

  1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登记在我市的出口额为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纳税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由市财政对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并获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奖励。

  18.鼓励企业使用我市保税物流仓储设施。对于为我市10家及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保税、物流配送、进出口通关服务、跨境电商网络信息服务等配套服务的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9.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根据国土部出台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要求,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鼓励建设创业创新平台,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

  20.支持发展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行业协会(商会)组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电商联盟,负责开展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流、学习、研讨活动,普及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评选和发布全市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红黑榜单;开展电子商务咨询、评估、认证等服务,推动全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联盟企业数达到100家以上,经认定授牌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除外)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用于支持行业电商联盟开展电商服务相关业务所需配套设备,以及开展行业电商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投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1.支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在电子商务基地中建设物流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物流服务、物流信息发布及仓储用地等功能的企业,经认定,对其配套设备投入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来我市投资建设快递物流园区、区域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区域配送中心的,优先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土地、资金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对于租赁我市企业厂房、仓库建设区域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区域配送中心,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连续两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2.支持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本地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组织大型电子商务讲座,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等。每年为本地输送具有电子商务领域专业资格证书人才400人次以上(以企业正式用工合同为准)的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按照《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一招四引”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2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一招四引”优惠政策的意见》(新政文〔2016〕18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省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政策。市财政按照《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一招四引”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2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一招四引”优惠政策的意见》(新政文〔2016〕187号)的有关规定筹措资金,对电子商务发展给予大力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省、市三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支持全市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产业集聚、环境优化等方面。

  成立新乡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电子商务政策和有关管理办法。负责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资金扶持工作中,有关认定和考评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电子商务培训、宣传、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电子商务信用、安全、支付、物流等支撑保障和标准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政策,统筹利用政策资金,对电子商务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结合职能,在项目立项、规划编制、土地指标、资金政策等方面对电子商务提出具体推进措施。

  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监管职能,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和服务,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高效协同、社会踊跃参与的电子商务发展新格局。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跟踪督查,强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扶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专项扶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件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缴全部补助资金,取消企业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96号)的有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和法人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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