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及数字商务企业为突破口,重点引进一批具有行业引领性的电子商务领域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和以网络零售、线上批发、跨境贸易、同城购物等业务为主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推动一批宿迁籍企业家返宿创办电子商务企业,集聚一批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做大我市网络销售市场规模,赋能实体经济,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参加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
2.项目申报标准为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电商平台(包括APP、小程序等)实现网络销售额人民币2000万元或300万美元(含)以上。
3.项目统计期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订单量、网络销售额)。凡属店铺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自迁入之日次月起计算网络销售额。
(四)项目电子商务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带二维码,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并附2022年电商企业网络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店铺首页、后台数据截图等3项材料);
2022年6月15日、9月15日前,分别报送《2022年企业网络销售情况统计表》(附件2)。12月9日(星期五)前,报送《2022年企业网络销售情况统计表》(附件2)、《2022年全市电子商务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附项目申报材料(纸质装订材料、电子文档各1份)。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苗椿松,联系电线,电子信箱:。
(内容应包括项目落户地址、主要产品、品牌打造、网络销售业绩、带动就业、相关资质资格、荣誉等)
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据实提供,数据真实有效;自注册成立以来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申报材料已经过我县(区)核实,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报送。
备注:1.“平台”栏目,填写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第三方平台名称或自建平台,凡属自建平台的在“备注”栏注明APP、小程序等平台类型。2.“店铺类型”栏目填写企业店铺或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等。3.凡属购买的店铺请在“备注”栏标注购买时间并附购买协议等复印件。4.“网络销售额”统计期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5.本表可复制,相关佐证材料应与电子商务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备注:1.“网络销售额”统计期间自上年12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止。2.项目为自建平台的,“网店数量”栏不填,在备注栏注明“平台”。